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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整96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一、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:(一)領取總額在161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,所得額為0。(二)超過161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,未達322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,以其半數為所得額。(三)超過322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,全數為所得額。二、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: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97,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。該局說明,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規定,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,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%以上時,按上漲程度調整之,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,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。由於退職所得原於94年度調整,財政部以96年度退職所得適用之指數(即依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的94年11月至95年10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4.00)與94年度適用之指數100.86比較,上漲3.11%,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,爰依上揭稅法規定予以調整。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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